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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
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新生,须持“云南师范大学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有关证件与材料,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于报到截止日期前向录取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
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学院须将入学资格初审结果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新生入学报到及入学资格初审情况注册学生学籍,并按教育部相关要求完成学信网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病、应征入伍和工作创业等,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生应向学校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相关入伍证明材料,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三)工作创业: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2年。
(四)因其他原因无法入学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须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参照招生处当年新生复查的程序及办法处理。
第七条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病情确已痊愈者,应在下一学年开学第一周内持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的决定,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应于入学当年十月份之内在学信网进行新生学籍自查,核实本人学籍是否注册、信息是否准确等。
第九条 每学期学生按照学校安排的报到时间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院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
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条 本科各专业的学制参照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目前本科学制有四年制本科和二年制专升本。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四年制本科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不超过学制二年,即四年制本科专业最长学习年限为六年,二年制专升本最长学习年限为四年。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考核,考核合格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及取得的学分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课程考核采用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办法,按百分制评定成绩。
第十三条 学生所选课程,按累计取得的学分与平均学分绩点客观评定学生学习的“量”与“质”。绩点规定如下:
| 成绩 | 100-90 | 89-85 | 84-80 | 79-75 | 74-70 | 69-65 | 64-60 | 60以下 |
| 绩点 | 4.0 | 3.5 | 3.0 | 2.5 | 2.0 | 1.5 | 1.0 | - |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系数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成绩评定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身体素质达标测试进行综合评定。学生每学年必须参加一次《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测试,测试成绩不及格者,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为不及格。学生毕业时,《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综合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学分数不得低于15学分。一学期内补考课程合计达到15学分(校级公选课除外)的,将给予学业预警。学生每学年应完成修读课程最低 30 学分要求, 否则作留级、降级或退学处理。具体按《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学业预警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辅修双学士学位专业。也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的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
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创新教育及奖励学分实施细则》规定,可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八条 学校制定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按照《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考试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必须参加“补考”,补考合格,成绩按60分记,取得该门课程相应学分。补考不及格者须申请“重修”,按《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补考、重修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 学生对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政治理论课、
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国防教育及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除外)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申请免修考核。学生每学期申请免修考核的课程门数原则上不超过应修课程的1/4,申请者应已取得该课程的先修课程学分,且已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须≥2.5;申请者应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所在学院递交《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免修课程申请表》,由任课教师审核其学习能力,经开课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方可参加免修考核。免修课程考核在每学期开课两周内由学院组织进行,免修考核的要求与该课程考核相同,免修课程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重修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因身体条件限制不能正常上体育课和国防教育(含军训)课的学生,可以申请免考,经开课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成绩由任课教师酌情评定上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的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将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艺术、体育类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生转专业按《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经转入专业学院审核同意,学校可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
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本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转学具体办法,按教育部和云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应征入伍和休学创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 [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
[(二) [在一学期内因其它原因请假导致缺课超过上课时间三分之一的;
[(三) [因创业须中途停学的;
[(四) [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七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或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学年),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允许在校学生休学创业,对申请休学创业的,须提交创业方案,学院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认定。创业休学每次申请休学时间 1-2 年,期满可申请复学,也可申请继续休学。申请休学创业不得超过 2 次,创业休学时间不计入其学习年限。
学生休学创业期间一切医疗费用、经济纠纷、司法纠纷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在接到入伍通知两周内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学生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持退役证明到校办理复学手续,其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十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其交换期间的学籍、成绩管理按照学校本科生交换学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第三十二条 凡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须填写《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休学、保留学籍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经学院审核同意,由教务处办理手续。
第三十三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须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学生申请复学应于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办理手续,填写《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复学申请表》,持有关证件向所属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审查同意,由教务处办理复学注册手续。
[(二) [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出具疾病痊愈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或审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因心理或精神疾病休学的,必须出具指定心理咨询点或医院的康复证明。
[(三)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退役后应凭退伍证及时办理复学手续。
[(四) [因创业休学的学生,不再创业或具备兼顾创业项目能力的情况下,可申请复学返校继续学习。
[(五)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按退学处理。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 [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结业标准的;
[(二)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 [在规定学制内,未达到结业标准而又未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
[(七) [其他应予以退学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对应予退学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退学处理建议,并告知学生做出退学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学院应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七条 教务处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学院提交的退学处理建议及相关支撑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须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家长签字、学院、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九条 学院应将退学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或家长,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校园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一条 学生退学的相关手续办理:
[(一) [由学院通知学生本人办理离校手续,退学学生应自学校批准退学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完成退学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 [退学学生涉及的学费、住宿费按照国家和学校休、退
学学生有关费用结算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
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放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取得毕业证书并符合云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第四十四条 学生成绩优秀,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毕业前一年的九月份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通过总学分达到培养计划规定总学分的70%及以上,学院对其学习成绩和学习能力进行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准予提前毕业的学生纳入毕业年级统一管理。届时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或按结业离校。
第四十五条 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学生可向教务处申请领取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在规定的学制结束前,学生可以根据个人的学习状况向学校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以学年为单位,但不能超过最长的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学生在延长学年期间应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延长学习年限在毕业学年的春季学期开学五周内办理,逾期不再受理。达到结业标准的学生不得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七条 学生结业后可以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向学校申请参加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结业学生考试合格后,应在两周内向学院申请审核毕业资格,符合条件的,向教务处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发证日期按校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日期填写。
第四十八条 学生毕业或结业时自动取消学籍。
第四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及以上的退学学生,可向教务处申请肄业证书。肄业的学生不能申请参加返校考试。未学满一学年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
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生本人填写《学生本人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学院初审,教务处复核后(必要时还需与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核查),提交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变更。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按照教育部学位中心要求完成学士学位授予信息的报送、备案工作。
学生应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的要求完成新生学籍自查、个人信息核对及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等工作。
第五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
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四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学籍处理决定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按照
《云南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
规定执行,并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细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云师大教〔2015〕17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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